基本案情
刘某入职某科技公司工作。因某科技公司一直未为刘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刘某为此申请劳动仲裁和提起诉讼,请求某科技公司向其支付入职至今的社会保险费。案经江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江海区法院审查,均以刘某的请求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作出不予受理案件的决定。
案例点评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与缴费义务主体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及缴纳社保费,是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属于行政管理行为。用人单位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及拖欠或拒缴社会保险费,违反的是行政管理法规,损害的是国家社会统筹保险制度。因此,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或缴纳社保费,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应告知劳动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寻求解决。但如果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则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