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汪某进入某会计事务所担任会计、审计师。后某会计事务所召开股东会,以不遵守劳动纪律等为由,经股东决议,给予汪某开除处理。汪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会计事务所支付经济补偿27万多元及相关费用。开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某会计事务所应向汪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上述裁决生效后,汪某于同年再次向申请劳动仲裁,以同一事实要求某会计事务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与经济补偿金的差额。开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仲裁机构已作出裁决,申请人就同一事项申请仲裁”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汪某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汪某起诉。
案例点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在仲裁裁决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后,劳动者没有向法院起诉,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此后,劳动者基于同一事实理由(即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再次申请劳动仲裁和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与经济补偿金差额部分的诉请,违反了民法中“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因此,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对此均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