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邓某入职某置业信息部,工作岗位为业务员,工作职责是房屋信息咨询服务。邓某签订的员工协议约定,劳动关系终止后,员工五年内不得在某区域内的同行任职、不得在某区域内经营与本单位同一性质的行业,并约定竞业限制违约金为10万元。邓某在某置业信息部工作离职后。该置业信息部向邓某支付三笔竞业限制补偿金,合计6万多元。离职不到1年内,邓某先后作为经营者成立某信息部,经营范围为提供房屋咨询服务。作为法定代表人成立某地产公司,经营范围为销售商品房、房地产中介服务等。某置业信息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邓某向某置业信息部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10万元。案经新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两级法院审理后,均支持某置业信息部的诉请。
案例点评
竞业限制又称竞业禁止,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竞业限制期限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
本案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期限为五年,虽然违反《劳动合同法》关于竞业限制最长二年的规定,但该竞业限制协议在二年期限内仍然有效。当今社会倡导诚实守信,当事人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应当忠实履行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义务,共同恪守契约的法律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