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梁某在某电器公司工作,后期担任销售计划部部长。某电器公司以国内销售已陷入严重亏损为由撤销一些亏损大的经营部,并向某区社会事务局报备。同年年底,某电器公司向梁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公司组织架构调整,销售计划部部长岗位取消为由,决定于当天起与梁某解除劳动合同。梁某遂申请劳动仲裁,以某电器公司的行为不符合经济性裁员,属于违法解除为由,要求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案经江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江海区法院审理后,法院一审判决某电器公司支付梁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双方当事人均没有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案例点评
企业采取经济性裁员时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包括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形式要件是指需裁减人员应在二十人以上或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位职工总数的百分之十以上。实质要件:
(1)依照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
(2)生产经营严重困难;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要裁减人员;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同时,企业采取经济性裁员时应履行相应的程序。本案中,某电器公司未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企业全面财务报告以证实生产经营存在困难。虽该公司在裁减梁某前已向某区社会事务局备案,但该裁员行为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性裁员的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经济性裁员不得随意适用,应符合法定的许可条件。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设立经济性裁员的条款,对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特殊劳动者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