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缴纳社会保险?职工医疗待遇所受损失公司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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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门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2月04日  阅读量:8

基本案情

  胡某入职某电器公司工作,但该公司未为胡某缴纳社保。后胡某向某电器公司提交《离职申请表》并离职,某电器公司同意其离职申请。离职后胡某发生交通事故,并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了门诊医疗费和住院医疗费。另查明,胡某在户籍所在地参加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若本次医疗费用参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可报销大部分门诊费和住院费。胡某因医疗费问题与公司协商不成,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电器公司补偿因其未缴纳社保导致住院及门诊医疗费报销的差额,此案经江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江海区法院审理后,法院一审判决某电器公司支付部分医疗费给胡某。

案例点评

  为胡某参加社会保险,是某电器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胡某交通事故而受伤,属于非因工受伤,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虽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都属于《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但两者在参保对象、资金统筹、保障范围和标准等均有所不同,其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保障范围和标准要远高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规定,由于某电器公司未依法为胡某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缴纳医保费,而胡某符合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的条件,因此,某电器公司应承担未为胡某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导致医疗待遇损失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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