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应如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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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门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2月04日  阅读量:13

基本案情

  某设备厂与赵某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期两年。赵某与某设备厂均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至今仍未解除。赵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其与某设备厂存在劳动关系。赵某提交了胡某、张某、张某某的证人证言,证实三名证人在某设备厂工作期间赵某一直系某设备厂的员工。某设备厂当庭确认三名证人曾经是其员工,并确认赵某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在其单位工作过。赵某提交录像视频两段,赵某及某设备厂的投资人梁某均出现在两段视频中,其中赵某多次提出其在某设备厂工作,梁某均点头予以确认。案经江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江海区法院审理后,判决支持赵某的诉请。

案例点评

  以下几种证据可以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参考:

  一是开具证明。主要涉及办理工伤、购房等事项或者其他需要单位开具的证明。

  二是视听资料。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劳动者应当主动与用人单位沟通,沟通过程中的相关谈话内容可作视听资料保存,作为印证相关事实的一种依据。但需特别注意,在制作视听资料时不能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

  三是工资欠条。如果用人单位暂时无法支付拖欠工资的情况下,劳动者不妨让用人单位写一张工资欠条,明确工作岗位、工作时间、拖欠工资数额等关键内容。四是工作凭证。劳动者在参与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凭证或依据,如出入证、送货单、销售、委托等凭证。劳动者应注意做好以上证据的收集和保存,以备今后在劳动争议中作为证据提交,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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