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院与招收的学员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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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门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2月04日  阅读量:10

基本案情

  林某进入某美容中心成为学员并向经营者交付2000元。此后,林某在该中心进行学习并以顾客为对象进行美容服务,该美容中心每月向林某支付一定报酬,但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和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后双方存在争议,林某离开某美容中心,该中心未退回2000元给林某。林某为此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某美容中心向其支付工资差额、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经济赔偿金及返还押金等。案经蓬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两级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某美容中心向林某支付工资差额、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及返还押金。

案例点评

  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主要看双方是否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三个构成要件: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林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某美容中心转账记录和招聘广告等证据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因此,法院判决支持劳动者的诉讼请求。现实生活中,不少用人单位通过招收“学徒”培训后上岗就业的形式招聘员工,但并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通过严格审查相关涉案证据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作出综合判断,可以有效防范用工主体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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