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施某系某机泵厂公司职工。2014年3月10日,法院受理申请人某环保设备公司申请某机泵厂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后指定江苏某律师事务所组成清算组对某机泵厂公司组织清算。2015年8月28日,施某以某机泵厂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海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按原工资标准发放工资。同年9月2日,仲裁委以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2016年7月8日,施某以某机泵厂公司清算组为被告诉讼法院,要求清算组按原工资标准支付其劳动报酬至留守结束并结清欠发工资。本院于同年7月27日裁定,驳回了施某的起诉。施某不服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5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017年9月5日,施某再次诉讼法院,要求某机泵厂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支付经济补偿金及未结工资。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施某主张的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其实质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施某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直接向法院提起要求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关系书面通知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不符合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条件。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法予以驳回。原告不服上诉,南通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法定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施某主张被告公司向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履行劳动合同产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应当先行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施某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