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在任务完成后,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分享阅读

来源:海门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2月04日  阅读量:17

基本案情

  周某于2012年3月进入某重型装备制造公司工作,双方分别于2015年10月、2016年9月、2017年8月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劳动合同。2017年10月,公司发出通知,告知职工公司执行的大项目已基本完成,新项目拖期不能及时开工,生产车间基本无生产任务,部分工人将实行分批次放假。同月,公司向周某在内的部分员工发出放假通知,并告知上班时间另行通知,通知内容为“因目前生产任务不足,经公司研究决定,将对无生产任务的员工分批放假,上班时间另行通知”。周某在放假通知发出后离开公司,未再去公司上班。2017年11月,公司手机短信通知周某上班,周某收到短信通知后未到公司上班。后周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等。仲裁委支持周某请求。公司对裁决不服,起诉至我院。

裁判结果

  我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劳资双方订立的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在发出放假通知时,已明确对无生产任务的员工进行放假,这表明该部分放假的员工其所从事的生产任务已完成。因周某已按照合同完成了工作任务,公司应向周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在约定的任务完成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版权所有:智学劳动法

联系方式:18994012488

苏ICP备17031269号-1

本页面访问量:

×
提交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