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应遵守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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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门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2月04日  阅读量:10

基本案情

  某装饰公司与吴某于2017年4月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17年4月10日至2018年4月9日,吴某担任公司的现场监理,工资由月工资和考核工资组成。后吴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由公司支付其未付工资等。仲裁委经审理,裁决公司向吴某支付基本工资及考核工资24000元。公司不服该裁决,起诉至我院,认为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后吴某实际未至公司工作,要求不予支付吴某工资。

裁判结果

  我院经审理认为,吴某已举证了刷卡记录表、考勤表、银行流水明细等初步证据证明在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后至公司工作,且公司以股东个人名义等向吴某放工资。相较于公司陈述意见,劳动者吴某的举证明显具有证据优势。综合上述证据,可以认定吴某在签订劳动合同后至公司工作的事实。故对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基本原则,用人单位用工、劳动者提供劳动均应自觉遵守该原则。本案中,吴某与公司订立了劳动合同,双方应当按约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并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我院根据证据规则判决公司败诉,惩罚失信行为,维护诚实守信用工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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