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秦某于2008年1月起在方某设立、控制的企业中工作。2017年3月,秦某分别向方某及其设立、控制的企业邮寄通知书,以企业未缴纳社会保险致使其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为由,要求企业支付未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方某于次日收到该通知。后秦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由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退休金等。仲裁委经审理,裁决企业支付秦某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我院。
裁判结果
我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养老保险,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未满十五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每满一年,以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赔偿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秦某至2017年3月1日即达法定退休年龄,且因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而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其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由此可见,劳动者有权请求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但须满足三个条件:1、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明确答复不能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