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单方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通知到达劳动者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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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门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2月04日  阅读量:8

基本案情

  陈某于2007年4月入职某公司。2017年7月,公司以陈某在工作中存有重大错误和失误为由,对其作出辞退决定,并给予10日的申诉期。在陈某提起申诉后。公司明确对陈某仍予以辞退处理。陈某仍不服该决定,再次提起申诉,要求留在公司继续工作。经公司领导层层审批,同意其申诉,其申诉仍在复核阶段。2017年9月,陈某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委裁决支持陈某请求。公司对裁决不服,起诉至我院。

裁判结果

  我院审理后认为,公司发出通知明确对陈某予以辞退处理,属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该意思表示到达陈某即生效,而陈某发起的申诉实质是陈某向公司发出了要求撤销辞退决定的新要约。本案中,陈某向公司发出了要求撤销辞退决定的要约,公司签署“收到”,并未明确表示是否同意撤销辞退决定,且此时陈某已经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因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内作出的承诺与要约内容不一致,且陈某以申请仲裁的方式撤销了其要求撤销辞退决定的要约,故应认定双方未能就撤销辞退决定达成合意,双方的劳动关系于公司发出通知时解除。公司单方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时未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为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意思表示到达劳动者时即生效。若用人单位撤回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要求撤回通知,属于要约人发出新要约,并非直接撤销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依据法律规定或者企业规章制度,否则一纸通知将会给用人单位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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