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5年6月,某建筑公司因阿尔及利亚建筑工程施工所需,雇佣黄某出国劳务,双方订立了劳务雇佣合同,黄某交给公司机票垫付款等费用共1万元。2015年11月,黄某在工地上与他人发生纠纷,公司对黄某在内的涉事人员作了罚款处理。2016年2月,黄某与公司协议终止劳务雇佣合同,经结算,黄某在“承诺书”中签字,载明未发放工资扣除签证费、机票款及其他费用,结余-9596.02元,黄某承诺该欠款可直接从押金中扣除。黄某回国后多次向仲裁委提起申请,要求公司返还押金、支付未付工资等。仲裁委经审理,均驳回黄某请求。黄某不服仲裁裁决,前后7次起诉至我院。
裁判结果
我院经审理认为,黄某主张的1万元押金,由公司收取的出国办证等费用5000元、机票垫付款5000元两项构成。按双方订立的劳务雇佣合同约定,黄某回国后如符合退还条件,由公司分别退还4500元、5000元。黄某因在工地与他人发生纠纷回国,双方协议终止合同,结算了工资、签证费、机票等费用,黄某同意公司直接从其所交押金中扣除欠款,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因黄某与公司已终止合同并结清费用,黄某前后7次诉讼至我院,主张押金、未付工资等,我院均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反映了我国目前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不收费、诉讼收费低从而导致的劳动者“滥诉”现象。基于对弱势地位劳动者的保护,防止劳动者因没钱而无法维权局面的发生,我国劳动立法不仅在实体法上实行倾斜保护的立法原则,在程序法上也大幅度倾向劳动者。法院对于劳动争议案件收取受理费用的低廉,在保证了劳动者维权的同时也造成了劳动者“滥诉”现象的发生。对于劳动者“滥诉”,如果不予以规制,将大大浪费国家司法资源,违背立法者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