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已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适用减轻责任条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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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城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2月04日  阅读量:6

基本案情

  A公司在B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保险。投保单及保险单特别约定部分载明,高空及相关作业人员,必须按照行业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做好相关安全生产准备工作,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每缺少一项安全防护设施,增加绝对免赔率15%。A公司雇员在工作中从高处坠落后死亡,A公司赔偿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死者系在高处作业,A公司未配备安全防护措施,不予赔付。A公司认为,死者佩戴了安全帽及安全带,但事故地点无法悬挂安全绳,A公司已在施工中采用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保险公司应予赔付。

  法院审理

  投保单及保险单特别约定部分,对高空相关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与安全防护措施约定了免赔率,且保险公司已向投保人作出提示说明。根据A公司的陈述、现场照片及出警记录,死者佩戴了安全帽、安全带及安全绳,但缺乏其它安全防护措施,按照特别约定应增加绝对免赔率,法院最终按照免赔率45%支持A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解读

  保险合同中的特别约定条款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依据被保险人情况协商确定,其中对于免赔率的规定虽为减轻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已就该减轻责任条款向投保人进行提示说明的,被保险人主张保险金时,应当受该条款约束。企业在投保雇主责任保险时,应认真阅读保险条款,对于安全生产义务、保险人责任免除等内容,必要时可要求保险公司做出解释说明。同时,在日常作业中应配备完整的安全设施,严格履行好安全生产法定义务与雇主责任保险合同约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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