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主张的保险金,不应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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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城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2月04日  阅读量:9

基本案情

  A公司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向B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保单保障的雇员名单中包含李某。特别约定清单中约定了伤残赔付比例和赔偿金额计算方法等。保险期间内,李某在处理专项滑轮引绳时,引绳突然断掉,弹到右眼,导致受伤。A公司向李某赔付后,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认为,A公司未及时报案,导致事故真实性无法核实,且主张的项目、金额超过保险合同特别约定的范围,拒绝赔偿。

  法院审理

  A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保险公司应予理赔。关于应付理赔款项目及金额,应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A公司已向李某支付的超出该金额的款项,系A公司自愿向李某给付,不属于B保险公司依法应当赔付的范围。

  法官解读

  雇主责任保险合同对于承保范围与保险金额的约定,系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的结果,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被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申请理赔时,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核定理赔范围及金额。雇主超额赔付的部分,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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