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岗员工也有权得到达标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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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西城法院  添加时间:2021年01月13日  阅读量:17

案情介绍

  2010年4月1日,某公司与肢体残疾人王先生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王先生根据公司工作需要,担任服务岗位工作,公司生产工作任务不足导致劳动者待工的,公司按北京市最低生活费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合同签订后公司未安排王先生到岗工作,但每月向王先生支付一定款项,款项数额低于同期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因此,王先生诉至我院,要求公司支付2010年4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期间的最低生活费差额37 156元。

法官说法

  针对此案,我们认为,《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导致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按正常提供劳动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70%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基本生活费。该标准为基本生活费的法定标准,不允许突破。公司低于上述标准发放生活费的行为违法。故我院后判决公司支付王先生2010年4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的基本生活费差额14 800元。须指出,审判实践中,我们发现一些企业为了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而聘用残疾人士,这本是有利于社会的善举,但如果工资标准达不到法律底线要求,也将涉嫌违法。

律师解读

  需要注意的是,所谓待岗员工最低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70%,是指剔除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五险一金后的实得金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70%。即根据目前北京适用的1720元/月的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按月代扣代缴劳动者的五险一金后,待岗员工实际到手的最低生活费不得低于1204元/月。此外,用人单位还应随时关注北京最新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如再有调整的,其所支付的最低生活费标准也需相应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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