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某某于2022年至2023年1月在包工头唐某某承包的临康广高速工程务工。2023年1月20日,经唐某某结算拖欠王某某劳务费共计31643元,并承诺于2023年5月31日前全部付清。唐某某承诺的期限届满后,王某某多次索要拖欠的劳务费,唐某某一再推托,王某某拨打12351寻求帮助。
接到电话后,定西市临洮县总工会派专人对案件情况进行了解、核查相关资料材料,确认属实后与县人社局、县司法局会商,决定依托县总工会职工维权服务工作站为王某某提供法律援助。2023年7月17日,县总工会指派职工维权服务工作站专职律师李成鑫为王某某提供法律援助。接受指派后,李成鑫律师为王某某代写法律文书,并协助王某某于2023年8月2日前往临洮县人民法院立案。临洮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立案后及时跟进,于2023年8月25日,县总工会工作人员带领援助律师李成鑫与对方积极协商。经协商,唐某某承诺于2023年10月30日前付清全部拖欠劳务费,11月24日为了督促唐某某履行义务,在诉前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临洮县人民法院对诉前调解协议予以确认,向当事人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唐某某在承诺的期限内按期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调解结果
12月5日,王某某被拖欠劳务费已经全部结清,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及时有效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