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某某系包工头,2022年3月5日至2023年1月5日期间,袁某某为张某某提供劳务,双方约定袁某某的劳务报酬在年底统一结算。2023年1月14日,袁某某向张某某催要劳务报酬,张某某因无法支付,便向袁某某出具欠条,并承诺在2023年5月30日前结清,若逾期未付,则每日按未付金额的1%支付违约金,且自愿承担因诉讼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张某某出具欠条后,至今未支付劳务报酬,袁某某遂与重庆易顺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事务委托合同(民事诉讼、仲裁)》,并支付代理费15000元。2023年10月7日,袁某某向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某支付劳务报酬3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31日起至付清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并由张某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万州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遂向五方机制牵头单位万州区总工会报告,双方再联合区司法局、区人社局、区人民检察院共同调解本案。
调解过程
本案受理后,承办法官黄华当即查阅卷宗并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庭,明确双方的争议焦点后开展初步调解。双方当事人初步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主要争议焦点在:张某某认可拖欠劳务工资30000元的事实,但张某某要求分期履行,每期支付1000元,袁某某认为每期付款金额太少。同时张某某认为律师费太高,最多只愿承担5000元。鉴于被告张某某对尚欠原告袁某某劳务工资30000元的事实无异议,承办法官等在明确被告拖欠劳务报酬已经构成违约的前提下,充分倾听被告张某某自述目前存在的实际困难。最终,通过五方联动单位工作人员调解,促使双方达成一致。
调解结果
经过调解,原告袁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共同确认被告张某某尚欠原告袁某某劳务报酬30000元,双方同意自2024年1月起至2025年8月止,被告张某某应于每月25日前支付原告袁某某劳务报酬1500元;被告张某某应于2024年1月25日前支付原告袁某某延期支付劳务报酬产生的违约金800元,应于2024年3月31日前支付原告袁某某为追索劳务报酬支出的律师费7500元。
鉴于张某某在外地务工,区总工会权益部负责人和承办法官积极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将调解移上云端,通过“云上法庭”固化调解方案,签署调解协议,切实减少当事人因诉讼产生的交通成本、时间成本,为达成调解协议打通最后一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