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劳动争议应积极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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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塑料公司诉黎某等十七人劳动合同纠纷案
来源:上海高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31日  阅读量:7

主要案情

  外来务工人员黎某等十七人原系上海某塑料公司职工。因厂房拆迁,2017年4月黎某等人分别与上海某塑料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因公司拆迁,劳动者与公司协商一致确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17年3月31日解除,公司一次性支付黎某等劳动者相应的补偿款;该补偿款待有关部门将厂房拆迁款全额拨付至公司之日起三个月内一次性支付等。后上海某塑料公司迟迟未能与动迁公司达成拆迁协议,亦未能向黎某等劳动者支付上述补偿款。为此黎某等十七人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相应补偿款,并获得仲裁支持。后上海某塑料公司以未获得动迁补偿款为由,起诉要求不支付黎某等十七人补偿款。

裁判意见

  经法院多方协调,黎某等劳动者的补偿款于2018年1月中旬全额发放到位。2018年1月24日,上海某塑料公司以系争补偿款已全额支付,继续诉讼已无必要为由申请撤回对黎某等十七人的起诉。

点评

  该批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涉及人数较多,且考虑到已临近春节,为了能让黎某等外来务工人员安心回家过年,法院借助浦东新区“三级四层”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积极主动与当地党委、政府会商化解方案,并在当地劳动保障所、城建中心、动迁公司等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最终动迁公司同意以预支动迁款的形式代为清偿上海某塑料公司拖欠黎某等职工的系争补偿款。黎某等外来务工人员也终于在春节来临之前拿到了盼望已久的补偿款,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近年来,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时有发生。本案纠纷的成功化解体现了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始终秉持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彰显司法为民宗旨的原则,紧紧依靠当地党委、政府力量,积极借助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快速、稳妥化解矛盾纠纷,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也为法院化解类似群体性劳动争议纠纷提供了宝贵的审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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