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诉上海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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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二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31日  阅读量:11

裁判要点

  判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具有劳动关系,应当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用人单位是否根据劳动者的劳动向其支付劳动报酬等方面予以综合考量。

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安公司”)

  赵某某于2018年3月7日经老乡介绍进入上海市利津路729弄丽都成品小区担任保安一职,该小区的安保工作由保安公司承包。

  第三人李某与保安公司建立合作关系并签订《保安服务合作协议书》,约定李某可以保安公司之名自小区物业公司处承包小区安保服务,保安公司在收到小区物业公司转账的服务费并扣除管理费后转账李某,李某向赵某某转账服务费。协议还约定李某不执行保安公司规章,李某雇佣的人与保安公司无关,在安保服务过程中发生责任均由李某自行承担,李某应付押金50,000元,合同有效期为两年。

  2018年4月23日,赵某某发生交通事故。

  2018年6月19日,赵某某向杨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认与保安公司自2018年3月7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赵某某诉讼请求。后赵某某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首先,根据赵某某所述的入职经过,其系经老乡介绍经面试入职,并签有入职申请表和劳动合同,然保安公司对此予以否认。赵某某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所述介绍其入职及对其进行面试的人员系保安公司的员工。

  其次,根据现有在案证据,赵某某提供的制服照片、考勤表、工作日志等均无保安公司的标示或印章,故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保安公司对赵某某的工作进行日常管理和安排。

  最后,综合赵某某及李某的银行转账明细可知,保安公司在收到小区物业公司转账的服务费并扣除管理费后全额转账支付李某,再由李某向赵某某等人分配劳动报酬,保安公司从未向赵某某直接支付过劳动报酬。

  综上,赵某某与保安公司之间不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亦不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双方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兼具人身依附性和财产性的本质特征,故赵某某要求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依据不足,本院难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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