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在仲裁中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在诉讼中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劳动者将请求变更为支付赔偿金,未违反仲裁前置程序的规定,可由人民法院直接进行审理。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22日,袁某入职某置业公司,双方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2021年12月9日,某置业公司以袁某违反《奖惩制度》的规定,解除与袁某的劳动合同。袁某向重庆市万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某置业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未获该委支持。袁某诉至法院要求某置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裁判
万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袁某在仲裁与诉讼的请求,均是基于某置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行为提出,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且在诉讼阶段,双方的劳动合同已到期,不具备继续履行的可能性,故袁某的诉请不违背仲裁前置程序的相关规定,可以由法院直接进行审理,遂判决某置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某置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按照《劳动法》确定的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程序,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劳动争议案件应先行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本案中,在劳动合同已不具备履行可能性的情况下,基于用人单位的同一违法解除行为,劳动者将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变更为支付赔偿金,不违反仲裁前置程序的相关规定,可由人民法院直接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