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与某建设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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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万州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30日  阅读量:7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而选择投保商业保险,在职工出现工伤时,并不免除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义务,但对于商业保险中已理赔的属于医疗费范畴的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16日,崔某在某建设公司项目工地务工时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某建设公司未为崔某参加工伤保险,但为该项目投保了商业保险。2020年1月,保险公司就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项下向崔某理赔80000元,就意外伤害医疗项下向崔某理赔医疗费40000元。崔某向重庆市万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建设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损失,该委在扣除保险公司已经支付的120000元后支持了崔某剩余的工伤保险待遇损失。崔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裁判

  万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系法定义务,购买商业保险并不能免除该义务。故即便职工已获得商业保险的理赔,仍可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责任。但医疗费用作为实际产生的损失,应适用损失填补原则进行衡量,商业保险已理赔的医疗费用应在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数额中予以扣除。因此,某建设公司向崔某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中应扣除保险公司已理赔的医疗费40000元。一审判决后,崔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为职工提供更多的保障,系值得鼓励和提倡的行为,但也应注意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系一种福利待遇,不能免除其缴纳工伤保险费或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义务,但保险公司已理赔的医疗费,应在工伤保险待遇中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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