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与某汽车服务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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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万州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30日  阅读量:9

  裁决要旨

  用人单位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须关停部分门店以维系其正常运转,属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后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按照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但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冯某入职某汽车服务公司万州店从事销售工作。受疫情影响,该汽车服务公司于2020年3月6日发布《部分城市门店运营调整的通知》,决定关闭冯某所在门店,此后双方多次协商解决方案未果。2020年3月6日,某汽车服务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为由解除与冯某的劳动合同,并向其邮寄《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冯某于2020年3月11日予以签收。后冯某申请仲裁,要求某汽车服务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等。

仲裁裁决

  万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某汽车服务公司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在全国范围内关闭部分门店,并就门店关停情况予以公示。冯某所在门店停业后,某汽车服务公司因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多次与冯某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解除与冯某的劳动合同,而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向冯某支付相应经济补偿。

  案例评析

  2020年初以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部分用人单位大幅调整经营战略和用工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实践中,用人单位能够举证证明受疫情影响被迫裁撤部门、关闭门店构成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在履行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可依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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