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在缺乏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的情况下,劳动者拒绝调岗而未至新岗位报到,用人单位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项某入职某外服公司后,被派遣至万州区某专卖店工作,派遣期间为2019年5月至2022年5月。2021年11月30日,某外服公司告知项某该店将要关闭。项某工作至2022年1月3日后回家待岗。2022年2月27日,某外服公司通知项某,其被调至重庆市江北区(与万州区相距225公里)专卖店工作,并要求项某在2022年3月2日报到,项某以工作调动不合理为由而拒绝。因工作地点的调整,项某无法正常打卡考勤。某外服公司多次书面通知项某到岗工作。2022年3月7日,某外服公司以项某累计旷工5日违反《员工手册》中关于考勤的规定,解除了与项某的劳动关系。项某不服重庆市万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要求某外服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
法院裁判
万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外服公司在未与项某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将项某的工作地点从万州区调整至江北区,两地相距225公里,属于远距离的跨区域调动,且公司未提供相应的补贴和便利条件,该调岗不具有合理性。在项某拒绝调岗的情况下,某外服公司径行更换打卡考勤地点后以项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合理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属于行使自主用工权的范畴。判断调岗行为是否合理,主要参考以下因素: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是否有相关约定或规定;用人单位调岗是否基于生产经营的客观需要;是否存在歧视性、侮辱性等不正当目的;劳动者能否胜任调整后的岗位;工资待遇等劳动条件是否存在不利变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