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与某物流公司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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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万州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30日  阅读量:9

裁判要旨

  劳动者因自身原因未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又向用人单位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10日,魏某至某物流公司从事危险化学物品的长途运输驾驶工作。魏某在职期间,某物流公司的行政管理人员多次通知魏某至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魏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签订。2022年4月12日,魏某因违反某物流公司的规章制度被辞退。其后,魏某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重庆市万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某物流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未获该委支持,遂诉至万州区法院。

法院裁判

  万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魏某在某物流公司多次通知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签订,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魏某,不在某物流公司,故对魏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魏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规定旨在督促用人单位主动履行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确保双方劳动关系的稳定性以及各项权益。但在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依法履行该义务的前提下,劳动者因自身原因,拒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其主张的第二倍工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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