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企业将部分经营业务交由班组负责,并以工资的名义将班组成员总报酬发放至班组管理人(企业员工)。班组成员主张与该企业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应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4日,王某某经人介绍到某木业公司从事木门喷漆工作,与邓某等人组成喷漆班组,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在工作期间,王某某按照该公司的派工单和质量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工资实行计件制。公司监事余某将2019年3月-8月工资直接发给公司员工邓某,邓某领取后按照班组出勤情况进行分配。此外,公司监事余某分别于2019年1月14日、4月30日向王某某转账支付34923元、13000元。2019年9月28日,王某某离开某木业公司,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经仲裁提起诉讼。
法院裁判
王某某在某木业公司从事木门喷漆工作,其工资由该公司监事余某发放给邓某,再由邓某按照出勤情况平均分配给班组的其他人,且余某也向王某某转账支付过工资,据此可以认定王某某的工资实际由某木业公司发放。虽然某木业公司没有对王某某进行考勤,但王某某按照该公司的派工单和质量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工资实行计件制,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王某某提供的木门喷漆劳动是某木业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王某某与某木业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某木业公司未为王某某缴纳社会保险,应当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