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与雷某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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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三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30日  阅读量:6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通过合法程序将道德风尚的要求纳入管理制度的,对劳动者有约束力。用人单位适用管理制度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举示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违反管理制度规定的情形,否则应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基本案情

  雷某某与某公司签订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某公司《员工奖惩制度》及《人事管理制度》规定:“行为不端、作风不轨,做出有伤风化的不道德及淫秽行为,丧失人格、国格,给予留司察看、辞退处分。”2019年8月2日,雷某某与该公司已婚职工吴某因感情纠纷发生争吵并抓扯。2019年8月30日,某公司以雷某某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因双方未能就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达成协议,雷某某遂在仲裁后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裁判

  某公司以雷某某违反公司制度为由解除与雷某某的劳动关系,举示了证人证言、通话录音等证据,但某公司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雷某某与吴某之间产生感情纠纷并发生抓扯行为,无充分证据证明雷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其公司制度规定的“行为不端、作风不轨,做出有伤风化的不道德及淫秽行为”的情形。某公司解除与雷某某的劳动关系无充分的事实依据,应向雷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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