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女职工退休年龄问题,应以退休前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签订的岗位和工作职责为标准。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女职工年满50周岁未提交书面申请办理退休手续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代为申办女职工退休手续,并停止支付工资待遇,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履行。
基本案情
某燃气公司为国有全资公司,1995年1月,刘某某以聘用干部身份调入某燃气公司工作。从1996年7月1日起,某燃气公司先后聘任刘某某为会计员、助理会计师、员级专业技术人员。2007年10月8日,刘某某与某燃气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该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刘某某在财务科从事统计工作,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制;刘某某办理退休手续,劳动合同即行终止。2019年4月,某燃气公司在刘某某年满50周岁时代其申办职工退休手续,并停发刘某某工资福利待遇。刘某某遂以某燃气公司违法终止履行劳动合同为由申请仲裁,仲裁裁决驳回了刘某某的申请请求,刘某某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裁判
女职工退休年龄问题,应以发展的、改革的眼光看待,尤其是实行合同制度的女职工,女职工退休年龄不能以女工人身份一刀切为50周岁。判断女职工退休年龄,不再按照干部、工人的身份来确定,而是按照管理岗与非管理岗的岗位区别来判断,以退休前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签订的岗位和工作职责为标准,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的女职工55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非管理岗位的女职工50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自1996年7月起刘某某身份均为专业技术人员,故其退休年龄应为55周岁。除非刘某某本人提出书面退休申请,某燃气公司方可代为刘某某申办退休手续。在刘某某未提交书面申请办理退休手续的情况下,某燃气公司在刘某某年满50周岁时,代为申办职工退休手续,并停止支付刘某某工资待遇,属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