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浦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唐渝劳动争议案

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分享阅读

来源:重庆一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30日  阅读量:10

  唐渝(化名)于2014年11月27日开始在浦氏建司承建的重庆市铜梁区“XXX公馆”项目工地工作。2014年12月2日,唐渝在工地工作时受伤,先后两次住院,产生医疗费28000余元。

  2015年2月2日,重庆浦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甲方)、XXX公馆项目部(乙方)与唐渝(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1、丙方住院期间的所有医药费约为人民币22700元,此费用由甲、乙双方承担。2、经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丙方出院后的二次手术费、护理费、生活费、营养费、伤残补助费、误工费及一切风险费用,由甲、乙双方一次性赔偿人民币28000元给丙方,此次工伤事故共计发生费用50700元。从2015年2月2日止,甲、乙双方解除与丙方的劳动关系,丙方今后因本次工伤事故所导致的任何事情及后果均与甲、乙双方无关。3、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支付28000元给丙方。4、丙方在签订本赔偿协议并获得甲、乙双方支付的赔偿款后,放弃甲、乙双方为丙方在保险公司购买的所有人身伤害保险理赔赔款,全权授权由甲、乙双方办理,将理赔赔款支付到甲方指定账户上,丙方无条件配合协助办理乙方在保险公司理赔所需的理赔资料。鉴定所发生的费用由甲、乙双方承担。同日,唐渝出具收条,载明“今收到浦氏建司XXX公馆项目部工伤赔偿款现金28000元。注:先期支付23000元,工伤保险认定后期支付5000元。”后,浦氏建司成立的XXX公馆项目部工作人员吴某某向唐渝指定的账户转账支付23000元。

  2015年4月17日,唐渝向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评审,唐渝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玖级伤残、无护理程度依赖。

  2016年3月14日,唐渝向重庆市铜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16年5月5日作出《逾期未作出决定案件证明书》。

  现唐渝诉至一审法院,要求:解除与浦氏建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判令浦氏建司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并增加诉讼请求要求撤销双方于2015年2月2日达成的赔偿协议。

  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依法判决支持唐渝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浦氏建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唐渝因工受伤,致残等级玖级,有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及重庆市江北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在案,应予以确认。因浦氏建司没有为唐渝缴纳工伤保险,由此给唐渝成的损失,应当由浦氏建司赔偿。

  关于唐渝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的诉讼请求。由于该份协议订立时唐渝的伤情并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等级尚不确定,且该协议中约定浦氏建司仅支付唐渝各项工伤保险待遇28000元,仅为唐渝实际应得到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19.40%。该协议的约定严重显失公平,应属可撤销的合同。唐渝要求撤销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案《协议书》中约定浦氏建司支付唐渝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仅为唐渝实际应得到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19.40%。该协议的约定系显失公平,应属可撤销的合同。

版权所有:智学劳动法

联系方式:18994012488

苏ICP备17031269号-1

本页面访问量:

×
提交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