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某某与某建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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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三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30日  阅读量:7

裁判要旨

  劳动者因患职业病,其经有关机关认定为工伤并经有关机构鉴定为伤残四级,其请求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在一审诉讼中死亡,认为其不应再支付史某某的各项工伤待遇,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11年5月,史某某进入某某建材公司工作。某某建材公司未为史某某参加工伤保险。2020年5月8日,史某某被重庆市职业病防治院诊断为职业性矽肺贰期。2020年7月27日,重庆市南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史某某于2020年5月8日受到的伤害为工伤。2020年9月10日,重庆市南川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史某某伤残等级为肆级,无生活自理障碍。2020年11月6日,史某某向某某建材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某某建材公司于同年11月7日收悉。2021年8月2日,重庆市南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史某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570933.15元。某某建材公司不服前述仲裁裁决诉至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一审诉讼期间,史某某死亡,其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其妻子及女儿。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了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某某建材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裁判

  工伤保险待遇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劳动法律及政策规定实行定型化赔偿,系对工伤劳动者权益的特别保障。即劳动者史某某在2020年11月7日向用人单位某某建材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一次性给付其工伤待遇时,某某建材公司即应该按照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计算其应享有的工伤待遇,并终止双方的工伤保险关系,史某某的各项工伤待遇不应再因某某建材公司不服工伤认定所提起的行政复议或诉讼而改变,除非该行政复议或诉讼改变了史某某的工伤认定结论。现某某建材公司在未有证据证明史某某的工伤认定结论被撤销或变更的情况下,因史某某在本案一审诉讼中死亡,认为其不应再支付史某某的各项工伤待遇,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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