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重庆某医疗器械公司向雷某发放了2015年至2017年7月的工资,重庆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雷某缴纳了2017年3-7月的社会保险。
某医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何某,股东为吴某和何某,吴某持股比例为90%。某生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吴某某,股东为吴某和吴某某,吴某持股比例为40%。某医疗公司认可吴某和何某是夫妻,吴某某是吴某和何某的女儿,两公司的股东吴某系同一人,两公司办公地点相同。该公司未陈述两公司对工作人员如何区分。
法院审理
首先,劳动关系最主要的特点是人身依附性和经济隶属性。本案中,雷某与某医疗公司具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雷某的工作地点在某医疗公司的办公地点,雷某的工作也是某医疗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最重要的是雷某的工资是由某医疗公司发放,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和经济隶属性。其次,劳动关系的实质构成要件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劳动报酬。以劳动报酬的发放企业作为用人单位,更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构成要件。第三,某医疗公司与某生物公司股东均为近亲属且主要股东相同、办公地点相同、企业工作人员混同,应认定两公司为关联企业;虽然雷某劳动报酬发放单位与参保单位不一致,但在某医疗公司未陈述如何区分两公司工作人员的情况下,以劳动者主张为据认定劳动关系,减少劳动者的诉累,有利于对劳动者的保护。故法院认定雷某与某医疗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说法
两公司股东均为近亲属,且主要股东相同、办公地点相同、企业工作人员混同的关联企业用工,一公司为劳动者发放工资,一公司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以劳动关系的实质构成要件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劳动报酬为由,主张与发放工资的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