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举证不能时,应采信劳动者主张的劳动关系建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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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一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30日  阅读量:8

基本案情

  某某公司成立于2013年4月,经营范围包括清洁服务、园林绿化、保洁服务、化粪池清扫、道路清扫等。2018年5月,易某某由案外人冯某某(系某某公司股东)招用从事垃圾运输车驾驶工作,工作由冯某某安排,工资亦由冯某某现金支付。2018年8月,易某某向重庆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某某公司从2018年5月1日起至今存在劳动关系。2018年9月,该委裁决确认易某某与某某公司自2018年5月至今存在劳动关系。某某公司不认可裁决结果提起本案诉讼。审理中,某某公司认可冯某某为其公司员工,但称冯某某不仅在其公司工作,还承接其他公司关于垃圾倾倒和打扫卫生的工程。

法院审理

  本案中,双方均具有劳动法上的主体资格。易某某受某某公司员工冯某某招聘从事垃圾运输车驾驶工作,工作内容属于某某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易某某接受某某公司员工冯某某的管理,并接收冯某某支付的劳动报酬。双方之间具备了相关规定中关于劳动关系认定的各项特征,应当存在劳动关系。某某公司称冯某某还承接其他公司关于垃圾倾倒和打扫卫生的工程,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对某某公司的该项辩解主张,不应采信。

  同时,劳动关系的起止时间属于用人单位应负举证责任的事项。某某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也未举证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遂判决确认某某公司与易某某从2018年5月1日起至今存在劳动关系。某某公司不服,上诉至重庆一中法院,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在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中,当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对于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若用人单位举证不能,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人民法院将依法采信劳动者主张的劳动关系起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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