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某某于2013年6月到某衣坊公司处工作,由该公司提供工作场地和劳动工具,工作内容为该公司将衣服设计、裁剪完毕后,交由王某某通过电动缝纫机缝制为成品。王某某的月工资组成为基本工资、加班费、补贴。王某某工作期间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某衣坊公司也没有为王某某缴纳社会保险。
2015年6月,某衣坊公司要求王某某与其签订了名为承揽协议书的合同。该合同的内容无承揽标的物、无报酬、无承揽方式、无履行期限、无数量和质量、验收标准。合同签订后,双方仍按原工作方式工作。
2018年4月,王某某未再去上班。后王某某向该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但是该公司拒收。王某某又通过微信向该公司管理人员陈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通知书载明,因该公司未与王某某签订劳动合同;未依法给王某某办理社会保险;克扣拖欠王某某工资等,王某某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2018年5月,王某某向重庆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重庆某衣坊公司支付王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7 500元。后该仲裁委出具超过5个工作日未作出受理决定的证明。王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如所请。
法院审理
本案的关键在于认定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还是承揽关系。某衣坊公司是生产服装的企业,王某某负责的只是用电动缝纫机把裁剪好的衣服进行缝制,说明王某某并非制作整件衣服,仅仅是在制作衣服的流水线作业中完成缝制程序,其工作内容仅仅是提供劳动力而非完成工作成果。在劳动过程中,由某衣坊公司提供设备、经营场所、材料,王某某仅提供劳动,其提供的劳动是某衣坊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某衣坊公司是以月为周期,定时向王某某给付劳动报酬,而非承揽关系中通常的一次性结算报酬。某衣坊公司虽然提供了承揽协议书,但该合同的主要条款不明,也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实际履行了承揽合同。遂认定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而非承揽关系,进而判决支持了劳动者的诉讼请求。某衣坊公司不服,上诉至重庆一中法院,该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对于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还是承揽关系的判断,应当严格根据两种法律关系各自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即使双方签订了承揽协议,但是若该协议并未实际履行,或者实际的履行行为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时,法院应当认定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而非承揽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