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阮某与重庆江北某小贷公司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职务为业务员。2019年4月22日,阮某早上到岗时,发现其办公桌上的电脑被搬走无法办公,随后阮某向某小贷公司反映未果,只能离开工作岗位,某小贷公司也未对阮某的工作进行另外安排。4月30日,某小贷公司以阮某自4月23日起连续旷工超过五日为由,解除与阮某的劳动合同关系。2019年5月13日,阮某与某小贷公司完成工作交接。双方因工资差额、经济赔偿金等发生争议,阮某遂诉至江北区法院。
裁判结果
某小贷公司搬走阮某工位电脑,迫使其离开工作岗位,继而在阮某无法提供劳动的情况下,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其行为不具有正当性及合法性,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金的给付义务。且在2019年4月22日至同年5月13日期间,阮某不能提供劳动是因某小贷公司原因,故阮某在此期间的工资某小贷公司应当照付。对于阮某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及拖欠工资的诉求,江北区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经营不善,可以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拒不提供工作条件,导致劳动者无法正常工作,又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旷工事实不能成立。劳动者主张单位系违法解除的,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