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公司签订合同派去商场工作,劳动关系与谁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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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阆中市某百货公司、姜某某与杨某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来源:重庆一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30日  阅读量:10

基本案情

  某百货公司系2003年9月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百货、针纺织品零售等,公司于2018年12月以姜某某个人名义办理工商登记,设立了某服装批发城。2019年1月,杨某某与某百货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安排到某服装批发城工作,合同期限自2018年12月25日起至2021年12月25日止,月均工资为2815元,工资由某百货公司发放。某服装批发城于2020年4月经工商部门核准注销,注销前该批发城未结清杨某某的失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年休假工资和部分工资。2020年5月,杨某某经劳动仲裁后起诉至法院,请求某百货公司与姜某某共同支付相应款项。

裁判结果

  虽然本案原告被指派到以被告姜某某名义所设立的“某服装批发城”从事导购工作,存在表面的劳动关系特征,但涉案劳动合同签订方、支付劳动报酬、进行管理的均系被告某百货公司,因此,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姜某某及“某服装批发城”并未建立实质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故人民法院认定原告杨某某和被告某百货公司建立的劳动关系,被告姜某某及“某服装批发城”并未与原告建立劳动关系,遂判决应由某百货公司支付诉求款项,被告姜某某不应承担支付责任。

法官说法

  企业设立了一个新的营业场所,并以自然人名义办理了工商登记,而后把劳动者安排到该场所工作,那么,劳动者是与谁建立的劳动关系?如果说,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支付劳动报酬、安排管理工作等都是企业,就应当认定劳动者是与该企业建立的劳动关系,而不是该自然人。如果劳动者认为是与该自然人存在劳动关系,请求该自然人支付工资报酬、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款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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