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超市员工支付合理对价从他处购得本单位的购物卡属于正常的消费行为。
基本案情
原告:某商场
被告:徐某
徐某于2004年入职某商场,2014年1月1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徐某曾在2010年因利用自己的员工卡购物让其妻子在淘宝上出售被单位给予书面警告处分。2018年,因徐某私自更换某工厂福利订单中的部分礼盒商品,导致该商场损失货款27000元,徐某给予被告书面警告一次。2019年4月,因徐某通过自己的员工卡购物的行为帮一名客户套现以其名义购买的购物卡,单位给予其书面警告一次。商场认为徐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于2019年5月21日与徐某解除劳动合同。
判决结果
撤销原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恢复徐某原工作岗位。单位不服一审判决已上诉,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裁判理由
商场《员工手册》第6.3.6条(1)款规定“曾经受到二次书面警告的,公司有权立即予以违纪解聘处理”,单位也是据此解除与徐某的劳动关系。本案的争议焦点为,2019年4月30日的书面警告是否成立。本案中,徐某向客户支付了同等面值的金额获得了客户的预付卡,其取得预付卡时已经支付了对价,然后用购得的预付卡在本单位处购物消费,和单位主张的为客户套现并不相符。公司规定自2019年2月11日起禁止本单位员工使用由业务伙伴购买的预付卡进行消费,单位并未举证其在此时间之前即有该规定。据此,单位4月30日对徐某的书面警告不符合原告公司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