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除合同约定外,仅以单位对员工进行了专业培养为由不同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缺乏依据。
基本案情
原告:某医院
被告:劳动者许某、某人才事务所
许某于2016年7月至某医院处从事临床护理工作,双方签订了自2016年7月29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固定期限合同。许某于2019年8月3日向某医院递交书面辞职信,许某工作至2019年9月1日,之后未再上班。医院主张许某在医院工作期间,医院针对许某所从事的专业工作进行了各类系统性的专业培养,培训范围涵盖理论、操作技巧、临床等各方面,许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违反劳动合同书的约定。
判决结果
判决双方劳动关系自2019年9月2日起解除。某医院依法为许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裁判理由
劳动者要求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单位不同意解除劳动关系,许某提前一个月提出辞职并实际工作至2019年9月1日,之后未再提供劳动,双方的劳动关系应自2019年9月2日起解除。依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关系转移手续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