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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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通崇川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30日  阅读量:6

裁判要点

  建设单位违法分包工程的行为不能免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义务。

基本案情

  原告:劳动者张某

  被告:某景观设计公司、周某

  2018年初,张某至某景观设计公司的工地上从事瓦工工作,当时项目工地上的负责人为周某。约定2019年春节前结清所有工资。但是周某在2019年春节前失联。张某至景观设计公司索要工资,景观设计公司承诺3月1日之前支付相应款项,并出具了承诺书。庭审中,景观公司辩称其与周某系分包关系,周某不仅仅承包其一家公司的工地,且不清楚张某和周某是否确定过工价和工时。周某称其系景观设计公司的现场管理人员,张某的工资应由景观设计公司支付。

判决结果

  判决景观设计公司一次性支付张某2018年度工资。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裁判理由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务,用人单位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景观设计公司主张将案涉工程分包给周某,既未提供相应的分包合同予以证明,且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行为也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对景观设计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采信。张某2018年未结工资由景观设计公司承担支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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