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因劳动者罢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是否构成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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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通崇川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30日  阅读量:14

裁判要点

  劳动者必须依法维权,罢工、阻挠生产应认为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单位依据法律规定的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基本案情

  原告:劳动者张某等七人

  被告:某生产集团公司

  某生产集团公司曾经承诺,若公司发生重大变化,将提前30天与所有员工特别告知。后该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变更。张某等认为,公司违反承诺,未向工人提前明确特别告知,因此引发了全厂大罢工、停止生产、阻挠出货长达一个多星期。后公司以张某等7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不可挽回的影响和严重经济损失为由,提前解除了与张某等的劳动合同。张某等人认为单位构成违法解除,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判决结果

  单位无需支付张某等人经济赔偿金。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裁判理由

  张某等所为的参与扣留、转移成品及阻止出货行为发生于双方一致认可的“罢工”背景中,而“罢工”在现行法律中并无相关的法律条文加以规制,由于该行为涉及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大局,与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社会影响度不同,因此,在个案中无法认定其具有合法性,本案应当而且仅能根据现有的劳动法律、法规,认定参与者在参与“罢工”期间未按劳动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履行劳动者义务。其次,一般意义上的理解,“罢工”者以集体不提供劳务的消极方式,向接受提供劳务的一方谋取更多的利益。本案中,张某等所参与的“扣留、转移成品及阻止出货”属于积极行为,超出了通常理解的“罢工”的行为范畴,该行为一经发生,即已对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造成危害,增加了企业的运营成本,甚至影响企业的信用度,对企业这一经营性组织造成无法弥补的无形损失。单位依据其按照民主程序制定并长期施行的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认定张某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在告知工会后,解除与张某等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应认定为合法行为,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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