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骑手与配送服务商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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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通崇川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30日  阅读量:36

裁判要点

  劳动者主张劳动关系存在的,对劳动关系存在的基本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基本案情

  原告:美团外卖南通地区的配送服务商(以下简称“配送服务商”)

  被告:劳动者王某

  配送服务商称王某与其签订了《承揽协议》及附件结算规则,足以证明双方之间为承揽关系。而王某认可《承揽协议》及附件结算规则末尾乙方的签名是其本人所写,手印是其本人所按。但抗辩称因为签订协议时配送服务商说不签就不给做才签的,所以该协议是无效的。

判决结果

  判决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配送服务商无需支付王某二倍工资。二审劳动者撤回上诉。

裁判理由

  劳动者主张劳动关系存在的,对劳动关系存在的基本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劳动者主张《承揽协议》无效,但对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无效的法定情形未举证予以证明,虽然劳动者提交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单位骑手群聊天记录,证明其受到单位的管理与约束,但双方签订的《承揽协议》中有“乙方(劳动者)应充分理解并遵守美团外卖的相关规则,在完成订单过程中应保证客户满意度”的约定,单位作为美团外卖南通地区的配送服务商,依照协议有权对劳动者的配送行为的质量作出规范与约束。单位支付被告送餐费的时间与《承揽协议》中约定的支付结算款时间相对应,每月支付金额不固定。双方之间的关系符合《承揽协议》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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