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方某2007年3月开始在某建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上班。2007年3月至2016年2月,公司先后三次与方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未为方某缴纳养老保险费。2016年2月,方某离职但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此后,方某提起仲裁申请并诉讼,要求某建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法院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方某在某建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故 公司应承担方某损害赔偿责任。赔偿数额为按照方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4273元,以方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实际在岗满六年的工作年限计算,由某建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方某25638元。
裁判要旨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致使其不能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为由,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如果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年限未满十五年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应当按照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当地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