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姜某母亲孟某系某超市生鲜区的理货员,某超市未替孟某缴纳社会保险。2015年1月29日17时40分左右,孟某在某超市工作时突然晕倒,当即被送往医院治疗, 18时30分,孟某被医院宣布临床死亡。当日,某超市即与姜某等签订赔偿协议,约定某超市支付姜某等因孟某工亡而产生的工伤待遇20万元,并于次日支付完毕。后姜某对孟某的死亡申请工伤认定,2015年4月24日,海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孟某的死亡为工伤。后姜某等就孟某的工伤待遇等申请仲裁,仲裁委以双方已达成工亡待遇赔偿协议为由决定撤销该仲裁案件。姜某等不服,遂提起诉讼。
法院审判
姜某等与某超市签订的赔偿协议为可变更或可撤销协议。姜某与某超市签订赔偿协议在孟某工亡的当日,此时姜某尚不清楚其母亲的死亡是否构成工伤,从而无法正确判断工伤待遇,在此情况下,某超市明显处于优势地位。而且,赔偿协议中某超市给付的工伤待遇数额低于姜某等应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50%,差距过大,其内容显失公平。
裁判要旨
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就工伤保险待遇私下与劳动者达成的赔偿协议,当事人有异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将综合衡量意思自治原则和公平原则,对赔偿协议的效力作出具体判断。如果赔偿协议在劳动者已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况下签订的,因赔偿协议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愿达成的协议,如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情形的,那么应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应认定有效。但是如果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形下签订,劳动者实际所获赔偿明显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情形,法院则可以判决变更或撤销赔偿协议,判决用人单位赔偿双方协议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