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某与某机械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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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门法苑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30日  阅读量:10

基本案情

  邱某系某机械公司员工,某机械公司为邱某缴纳了工伤保险。2014年8月18日邱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从公司下班途中与一轿车相撞,造成其左侧多发性肋骨骨折。邱某住院治疗近一个月,共花去医药费6万余元,在交通事故案件中,邱某已获得医药费赔偿2万余元。事故发生后,机械公司未在30日内提起工伤认定,邱某于一年内提起工伤认定申请,其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后邱某向社保中心申请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但社保中心以某机械公司未在30日内申请认定工伤为由不予支付。邱某申请仲裁也未得到支持,遂诉讼至法院。

法院审判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申请,如逾期的,则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因某机械公司未在邱某发生交通事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至人社局受理邱某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所产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医疗费用,应当由机械公司承担。

裁判要旨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社会保险行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因此,用人单位应及时履行自身义务,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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