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某保险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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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门法苑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30日  阅读量:7

基本案情

  张某于2010年开始至某保险公司工作。期间,保险公司将电脑、打印机、高拍仪、热熔机等交给张某使用。2016年2月23日,保险公司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张某认为保险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向海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6年4月25日,仲裁机构作出裁决,保险公司支付张某经济赔偿金。之后,保险公司发现张某在离开单位时未将公司电脑、打印机、高拍仪、热熔机以及相关卷宗资料归还公司,遂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机构认为不属该委处理范围,作出了不予受理通知书。保险公司遂提起诉讼。

法院审判

  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妥善保管所占有的用人单位的财物,在劳动关系解除后,应当将财物返还用人单位。经法院调解,袁某返还了上述财物,保险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裁判要旨

  劳动者基于履行劳动合同而占有用人单位财物,在劳动关系解除后,用人单位既可以基于劳动合同要求劳动者返还,也可以基于侵权法律关系主张劳动者返还。由于存在两种请求权竞合,用人单位可以择一行使,选择基于劳动合同要求返还财物的,双方之间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选择以侵权作为请求权基础的,双方之间的纠纷为侵权纠纷,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起诉至法院。无论用人单位选择以何种争议解决方式,劳动者都负有将用人单位财物返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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