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某与南通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门分公司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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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门法苑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30日  阅读量:6

基本案情

  袁某某于2015年2月17日至2016年3月31日在南通某房地产公司海门分公司从事房屋销售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6年4月27日,袁某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6月7日,海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由南通市某房地产公司海门分公司支付袁玉华双倍工资40261元。该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审判

  房地产公司聘用袁玉华从事房屋销售起,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房地产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袁某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房地产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与袁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显属违法。袁某某于2015年2月17日至房地产公司工作至2016年3月31日,房地产公司应自2015年2月17日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即2015年3月17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即2016年2月16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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