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的仲裁请求已经超过仲裁时效的,应当在劳动争议仲裁期间提出。用人单位未在仲裁期间提出,而在诉讼程序中提出劳动者的仲裁请求超过仲裁时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唐某某入职某床垫公司上班,工种为床垫工,工资为2400元/月,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床垫公司未为唐某某购买社会保险。唐某某于2018年6月7日向某床垫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关系告知书》,以某床垫公司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为由,提出解除与某床垫公司的劳动关系,该公司于2018年6月9日签收。2018年6月12日,唐某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某床垫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某床垫公司在仲裁程序中未提出唐某某的仲裁申请已经超过仲裁时效的抗辩。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某床垫公司不服提起诉讼,主张唐某某的仲裁申请已经超过仲裁时效。
法院裁判
某床垫公司提出的唐某某的仲裁申请已经超过仲裁时效的主张,应在劳动争议仲裁期间提出,但某床垫公司经仲裁委员会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仲裁,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未就唐某某的仲裁申请是否超过仲裁时效提出抗辩。现某床垫公司在诉讼程序中又提出唐某某的仲裁申请超过仲裁时效,不符合法律规定,遂对某床垫公司的抗辩主张未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