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集团公司及其下设子公司均具有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和用工主体地位,集团公司对其下设子公司工作人员进行人事调动的,应当根据该工作人员的工资考核主体、对该工作人员的管理主体等因素认定其与何者存在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某甲子公司与某乙子公司均系某集团公司的下设子公司。2013年2月15日,曾某与某甲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2013年2月16日起,曾某一直在某甲子公司上班。2015年8月26日,曾某到某乙子公司上班。2015年10月25日,某集团公司发出关于曾某职务任免的通知,聘任曾某为某乙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工程部、研发部。2016年8月25日,某集团公司向某甲子公司发出《通知》,载明:“根据集团公司总裁办公会研究,自2016年8月26日起,你单位副总经理曾某的工资由集团公司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并转由集团总部行政人事中心造册发放。请你单位综合部接此通知后及时与集团公司行政人事中心对接薪酬绩效考核发放事宜。”2016年10月19日,曾某向某甲子公司通过EMS方式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辞职信)》,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为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某甲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签收。2016年10月27日,曾某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报酬。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曾某不服该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法院裁判
虽然某集团公司与某甲子公司以及某乙子公司系母子公司关系,但在法律性质上却均具有法人资格,且各自具有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和用工主体地位。曾某于2015年8月26日开始到某乙子公司上班,之后某集团公司于2015年10月25日发出关于曾某职务任免的通知,聘任曾某为某乙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工程部、研发部。由此可知,曾某于2015年8月26日开始到某乙子公司上班的行为系受某集团公司的安排,曾某未对某集团公司的安排提出异议并实际到某乙子公司上班,曾某的劳动报酬亦由某集团公司进行考核和发放,故应当认定曾某某在某集团公司发出职务任免通知之前与某甲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在某集团公司发出职务任免通知之后与某集团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遂判决曾某在某甲子公司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由某甲子公司支付,曾某在某乙子公司工作期间劳动待遇由某集团公司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