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行政主管部门对劳动者作出工伤认定后,劳动者因病死亡的,劳动者的法定继承人可以代为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基本案情
程某甲于1958年至1989年退休前一直在某石膏矿从事主采煤工作。其后,某石膏矿更名为某石膏建材公司。2017年4月20日,职业病鉴定委员会对程某甲所患职业病鉴定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壹期。2017年6月5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程某甲所患职业病认定为工伤。2017年7月18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程某甲伤残作出伤残陆级鉴定结论,无生活自理障碍。在程某甲鉴定期间,程某甲因病抢救无效于2017年7月4日死亡。程某甲死亡后,其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妻子张某某、女儿程某乙、儿子程某丙、程某丁,该四人就程某甲的工伤保险待遇未能与某石膏建材公司达成一致意见,遂在仲裁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裁判
程某甲在其生前已就自身罹患职业病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且行政主管部门已对程某甲所患职业病作出了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故程某甲应当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程某甲在伤残鉴定期间因病死亡,其应当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并不灭失,其法定继承人可以依法向用人单位进行主张。某石膏建材公司关于工伤保险待遇具有人身专属性,程某甲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不享有诉权的抗辩意见不成立。遂判决支持了张某某、程某乙、程某丙、程某丁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