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与某商用车公司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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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高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30日  阅读量:10

裁判要旨

  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期正常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用人单位未按正常劳动报酬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请求用人单位予以补足。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1日,吴某某与某商用车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年8月23日,吴某某被诊断为职业性中度噪声聋,并在某商用车公司继续上班。同年10月26日,吴某某被认定为工伤。2017年1月16日,吴某某向某商用车公司提交解除劳动关系的申请书,但仍正常上班至同月23日。之后,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某商用车公司也按照约定支付了经济补偿金。经计算,某商用车公司在2016年8月24日至2017年1月23日期间向吴某某支付的月平均工资为1375元。吴某某经仲裁后提起诉讼,要求某商用车公司支付2016年8月至2017年1月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19200元等。

法院裁判

  劳动者在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时,依法享有正常工作时单位应当支付的各项待遇。吴某某被诊断为职业性中度噪声聋,根据《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12(试行)规定,吴某某对应的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但经工伤医疗服务协议机构证明工伤治愈的,停工留薪期终止。”吴某某被诊断为职业性中度噪声聋后,某商用车公司并未安排吴某某暂停工作,接受治疗,审理中也没有举示证据证明吴某某的工伤在停工留薪期内已治愈,故吴某某应当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吴某某停工留薪期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4292.3元,依法可享受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为25 753.8元。吴某某工伤后正常上班,某商用车公司向其支付的月平均工资仅1375元,不仅远低于吴某某应享受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也低于重庆市最低月工资标准。某商用车公司应当按照正常劳动报酬标准予以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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