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劳动者因工死亡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家属签订协议约定该劳动者的遗腹子享有相应权利的,该约定合法有效。劳动者遗腹子出生后,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约定承担相应义务。
基本案情
陈某(男)与曹某(女)于2013年11月4日登记结婚。陈某系某科技公司的临时雇佣人员,某科技公司没有为陈某购买工伤保险。陈某于上班的第一天即在施工时不慎被电击意外身亡。2014年6月10日,曹某及陈某的父母与某科技公司签订《赔偿协议》,该协议载明:如曹某怀有陈某胎儿并生养,且在两个月内能够提供相关法律证明材料,胎儿父亲方的抚养费由该科技公司承担。抚养费按照法律规定标准计算,支付抚养费的年限直到法定年龄18岁止。若上述情况发生,双方可就此事进行协商或诉讼解决。2014年6月29日,曹某的彩超检查报告单提示早孕,记载病史为停经47天等。后曹某委托律师向该科技公司邮寄了律师函,并附上曹某的妊娠检查资料,告知了曹某怀有胎儿两个月以及该科技公司在胎儿分娩后即负有赔偿义务。2015年2月18日,曹某产下陈某甲,并为其办理了户籍登记。2015年7月8日,陈某之死被认定为工伤。陈某甲经仲裁后提起诉讼,请求某科技公司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法院裁判
陈某死亡后,某科技公司与其妻曹某签订的《赔偿协议》对该科技公司具有法律拘束力。该《赔偿协议》约定,如曹某怀有陈某胎儿并生养,且在两个月内能够提供相关法律证明材料,胎儿父亲方的抚养费由该科技公司承担。后曹某生下陈某甲,并为陈某甲办理了户籍登记,某科技公司应当根据约定向陈某甲支付抚养金。某科技公司虽对陈某甲与陈某的亲子关系表示怀疑,但其认可曹某在其夫陈某死亡时已受孕,某科技公司提出的辩解意见缺乏相应证据佐证,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人民法院遂判决某科技公司支付陈某甲抚恤金194400元。